流速仪的相关常识
2015-03-27 14:07:11 来源:九州
流速仪的使用限制
除非有其它说明,流速仪应能用于含有泥沙的水和咸水中。
流速仪应只能使用于与检定时性质类似的水中。如果水质有明显不同,流速仪应在和应用时水质类似的水中进行再检定。
流速仪的转子被水流驱动时,它以一个角速度转动,在制造商或者检定实验室说明的流速检定范围内,此角速度与流速有已知的关系。应用的悬挂系统应该符合制造商的说明。
流速仪应该迅速而稳定地响应流速的变化。制造商应说明预期的响应速度。
制造商应说明流速仪能承受的*大静水压力。
对带有油润滑轴承的流速仪,制造商应提供在应用中对温度限制的信息。
流速仪测流的一般要求
一、河床条件对测流的要求
1.河床冲淤变化不大的测站,当一次测流过程水位涨落急剧使得测次分布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连续测流法。
2.使用缆道测流的测站,在缆道正式停用之前.应讲行比测率定。
3.河床比较稳定,垂线上的水位与垂线平均流速关系稳定的测站,当水位暴涨暴落,使得一次测流过程中的水位涨落差可能超过流速仪法测流应具备条件的要求时,可采用分线测流法。
二、采用流速仪法测流应具备的条件
1.断面内大多数测点的流速不超过流速仪的测速范围,在特殊情况下超出了适用范围时,应在资料中说明:当高流速超出仪器测速范围30%时,应在使用后将仪器封存,重新检定。
2.在一次铡流的起止时间为,涨落差不应大干平均水深的10%:较小而涨落急剧的河流,一次测流中的水位涨落差不应大子平均水深的20%.
3.流经测流断面的漂浮物不致频繁影响流速仪正常运转。
4.垂线水深不应小于流速仪用一点法测速的必要水深.